您的位置: 首页>> 廉政文化>> 廉政文化>> 正文
广西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“七不准”
作者:纪委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07-10-12      阅读:
10月8日,记者从广西自治区纪委获悉,为加强广西高等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,针对当前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,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高校工委联合出台了《广西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》。 《规定》对广西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和重申纪律要求:一、不准违反规定决定重大事项、重要项目安排、重要干部任免、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国有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。二、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、物资及设备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。三、不准违规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,或者参与非法招生活动。四、不准违规干预职称评聘、科研项目评审、学位授予等工作的正常开展。五、不准授意、指使、强令学校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。六、不准违规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,或者在经济实体中兼职、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。七、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,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。(记者 郭燕群)

CopyRight ©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.西安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版权所有

地址: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六路1号 邮编:710065